元宇宙游戏合规:不只是“沉浸式体验”vs“防沉迷监管”

2021年3月,元宇宙概念股Roblox登陆纽约交易所,上市首日市值飙升至383亿美元;境内,2021年9月,元宇宙概念股席卷A股市场,中青宝(300052.SZ)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上涨116.7%,带动其他元宇宙概念股,如汤姆猫(300459.SZ)等多支股票大涨。而这些元宇宙概念股,有一个共同点,它们的主营业务都是网络游戏运营。由此可见,目前元宇宙的主流表现形式之一是网络游戏。

运营元宇宙业务,网络游戏合规必不可少。中国境内对于网络游戏运营的监管历经过数个阶段,网络游戏审批曾一度停止;而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简称“14号通知”),以及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约谈某些头部互联网游戏企业和平台的行动,再一次把网络游戏监管推到风口浪尖。

元宇宙游戏合规:不只是“沉浸式体验”vs“防沉迷监管”

元宇宙的特点之一就是沉浸式体验。如果处理不当,元宇宙业务可能会与防沉迷监管产生直接冲突。当然,网络游戏的监管不仅限于防沉迷问题,元宇宙平台运营商在中国境内运营网络游戏至少需要了解和遵守有关网络游戏监管的以下几件事:

一.网络游戏的单位资质和游戏审批

元宇宙业务如果涉及网络游戏,则相关主体和游戏都需要满足一定资质和通过审批。一款网络游戏从研发完毕到上线运营,会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ICP证申请及游戏版号申请等一系列审批过程,其中涉及三个主体,即游戏开发单位、游戏出版单位和游戏运营单位,三个主体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当然,如果某一个单位实力和资质全面,三个主体也可能是同一家单位。

(1)软件著作权登记

游戏开发单位开发一款网络游戏后,成为游戏的著作权人。当然,游戏开发单位也可将著作权许可给他人,篇幅所限,为简化表述,本文仅讨论游戏开发单位本身作为著作权人的情况。

游戏开发单位作为网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就网络游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以固定其著作权权属,并以备后续申请游戏“版号”(见下文详述)。

另外,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平台采取开放模式,例如Roblox, 除了平台本身为用户提供的游戏外,还为用户提供平台和工具,由用户在平台上创造游戏内容,在此情况下,其可能涉及到用户所创作游戏内容的合规性[2]及其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予以进一步讨论。

(2)ICP证

一般来说,游戏运营单位会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通过游戏内广告植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即,游戏运营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涉及通过互联网有偿提供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因此,游戏运营单位需要向工信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即《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项下的B25 “信息服务业务”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也是后续申请游戏“版号”的所需材料之一。

(3)游戏“版号”

游戏出版,由游戏出版单位负责,该单位需要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版号”是业内对于网络游戏取得的出版许可的俗称。网络游戏需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13号文”)、《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原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前置审批,取得审批文号和出版物号。获得“版号”后,网络游戏方可上线运营,和向玩家收费。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办事指南[3],“版号”的许可条件包括:

  • 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 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4]
  • 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 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以上介绍针对国产网络游戏,涉及进口网络游戏的,规定略有不同。

监管机构长期对“版号”审批采取强监管。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暂停游戏“版号”审批近一年。14号通知发布后,坊间传言中国再度暂停游戏“版号”审批,但传言并未经官方证实。2019年1月恢复游戏“版号”审批后,国家新闻出版署通常是每月发布一次网络游戏审批结果,但自2021年7月22日发布2021年7月份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后,截至成文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尚未发布2021年8月份以来的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实践中,网络游戏审批动向如何,有待进一步观望。

二.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合规

网络游戏防沉迷问题一直是网络游戏监管重点。14号通知的主要目的也是强化防沉迷监管。

网络游戏设置防沉迷系统是网络游戏监管持续多年的要求。早期,游戏“版号”审批申请材料中包括《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验证手续证明》,但该证明已于2019年取消并停止办理,转而要求游戏运营单位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5]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但是,14号通知,较以往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较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的时间大幅压缩,由“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改为“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将游客体验模式限制1小时时长,改为禁止以游客体验模式等向未实名注册和登陆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结合14号通知及其他相关现行有效的防沉迷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防沉迷系统设置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包括:

(1)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3)自2021年9月1日起,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4)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

年龄段单次充值金额上限(人民币 元)每月累计充值金额上限(人民币 元)
<8周岁不得提供充值服务不得提供充值服务
8周岁≤未成年人<16周岁50200
16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100400

元宇宙的特点之一是沉浸式体验。沉浸式体验也是吸引众多用户徜徉元宇宙的法宝之一。但是,从合规角度,如果元宇宙平台涉及向未成年玩家提供服务,则需要考虑在玩法和内容方面适当分级分类,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避免涉嫌诱导未成年人沉迷于元宇宙世界。

三.外商投资网络游戏产业

“元宇宙”的火爆,无疑吸引了境内外投资人纷纷加入战场。网络游戏形式的元宇宙项目,可否接受外商投资呢?答案是,这个有点难。

(1)外商投资准入

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上线主要涉及开发、出版和运营三个主体。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负面清单》”),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进一步而言,实践中,由于政策尺度把握不同,在部分地区存在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

13号文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外商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帐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许可证、注销相关登记。”

因此,外商投资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和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2)VIE架构能否适用

从一些海外上市的游戏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来看,部分从事游戏运营业务的上市企业采用VIE架构。但是,VIE架构并不一定是完美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虽然实践中通过VIE架构实现境外融资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较为常见,地方监管部门也未采取实质行动。但需要注意的是,13号文现行有效,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用VIE架构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仍具有一定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针对采用VIE架构的发行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也在逐步收紧监管。香港交易所(“港交所”)对VIE架构的态度一贯比较谨慎,根据港交所于2018年4月修订的《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HKEX-LD43-3》,采用VIE架构必须遵循只限切合所需(Narrowly Tailored)原则,采用VIE 架构的原因应只限于解决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如这些限制不再存在,公司必须解除VIE架构安排。而曾经对VIE架构较为宽容的美国市场,近年来也在收紧,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称“SEC”)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与中国近期发展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SEC声明”),向中概股投资者提示采用VIE架构的中概股的控制权风险,并要求发行人加强披露。

综上,如果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拟引入境外投资的,建议需在专业法律服务人士的指导下谨慎评估并开展筹划。

结语

元宇宙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的运营离不开法律监管。如何通过层层审批,发行游戏产品;如何在吸引玩家的同时做到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又如何建立起合规的公司架构,迎接融资和上市。以上问题,是每一个预期推出元宇宙游戏产品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

注: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4.shtml

[4] 根据办事指南,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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